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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文推进客货运车辆安装使用智能安防设备

发布时间:2022-10-11 14:2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客货运车辆技术安全水平的通知

(桂交便函〔2022〕135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支队、应急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21〕31号),提升客货运车辆技术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情况,除国家规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智能安防设备以外,按照“政策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愿”的原则,系统推进自治区籍客货运车辆安装使用智能安防设备。一是推进自治区籍城市公交车辆、农村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以上)及半挂牵引车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二是推进自治区籍城市公交车辆、“两客一危”车辆、农村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以上)及半挂牵引车安装使用前轮爆胎应急装置,要重点确保车长大于9米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三是推进自治区籍城市公交车辆、“两客一危”车辆、农村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以上)及半挂牵引车等安装使用全景环视影像安全驾驶辅助系统;四是推广汽车智慧检测应用,在大型小区、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停车场、服务区等场所试点建设汽车检测桩,助力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市场升级转型。督促运营单位及时消除车辆运行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将运行数据接入自治区道路运输智能防控系统行业服务平台和广西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服务平台,形成驾驶员行为画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安防设备技术标准

(一)智能视频监控装置

为加快推进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应用,我区统一使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中《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试行)》明确的相关功能要求,以及苏标(T/JSATL13—2017或DB32/T3610.2—2019)作为技术标准。如国家或自治区颁布统一的工作要求或技术标准,按照最新发布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二)全景环视影像安全驾驶辅助和语音提示装置或者盲区监测装置

1.全景环视影像安全驾驶辅助和语音提示装置

可通过车辆显示屏幕观看四周摄像头图像,帮助驾驶员了解车辆周边视线盲区,并提供语音预警提示。

2.BSD盲区监测(或盲区检测)

通过视频方式向驾驶员展示盲区视频图像,监测范围至少包含车身右侧及车身右前方区域,并提供语音预警提示。

(三)前轮爆胎应急装置

符合交通运输部《营运车辆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JT/T782—2020)。

(四)车辆检测桩

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计量认证。

三、组织建立安防设备指导名录库

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建立并及时发布更新安防设备指导名录库。组织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各设备供应厂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申报入库产品,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开展相关管理平台对产品进行联调或测试,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和测试通过后,纳入指导名录库管理。

全景环视影像安全驾驶辅助和语音提示装置或者盲区监测装置、前轮爆胎应急装置、车辆检测桩宜具备监测数据上传功能,以承诺书形式入库,承诺书格式另行由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制定印发。

在装置安装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识别准确率低于标准要求等原因导致动态数据及视频数据上传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核实后在全区进行通报,并将其从名录库中撤除。

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经营者或保险、电信运营商等合作方从公布的指导名录库和企业视频监控平台备案清单,自行选择安防设备进行安装接入,并将数据上传到行业监管平台。各运输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对发现的风险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四、统筹社会资源,减少道路运输经营者负担

各市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实际,统筹社会各界资源,在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经营者自愿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经营者负担,通过保险联动、电信运营商合作、企业自筹和争取当地政府补贴等模式,引导、鼓励、推进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经营者安装使用智能安防设备。要会同保险行业等联动企业研究制订智能安防设备安装使用服务合作协议范本,依法推进工作。重点发挥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等经济杠杆作用,驱动市场加快推进车辆安装使用智能安防设备,提升车辆技术安全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系统推进各项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全景环视影像安全驾驶辅助和语音提示装置和前轮爆胎应急装置、车辆检测桩等智能安防设备列入重要事项加以推进。严禁将安装使用道路运输车辆智能安防设备与准入许可、车辆审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相挂钩。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推进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

六、积极宣传,强化引导

各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交警支队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法律法规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全景环视影像安全驾驶辅助和语音提示装置和前轮爆胎应急装置、车辆检测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要重点推进2019年以来发生道路运输亡人事故的运输企业、公路货物运输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等安装使用安防设备,提升车辆技术安全水平。结合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路检路查等形式,对客货运车辆安装使用智能安防装置情况进行提醒和引导。

各市交通运输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应急局、公安交警支队制订本地推进方案,于9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视情将推进效果较好的单位纳入交通强国科技兴安试点给予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0771—2115425;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管理处,0771—2115032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0771—211553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来源:广西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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