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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道路交通管理,国外有何做法?

发布时间:2017-03-27 13:10

导语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在城市交通管理中重视“社会协同”,多个省市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的道路交通管理新模式,比如四川就确立了“政府+若干部门+公安、交通”的综合治理模式。 针对这种创新做法和思路,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进行了调研,并对调研结果进行了归纳梳理。 世界多数国家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都经历了从单一部门管理到综合管理的改革与探索过程,道路交通管理职责逐步由分散走向集中统一。之所以进行这样的改革和探索,主要原因在于“单一体制”难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形成监管合力。 现状:目前世界上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主要有哪些? 目前,世界上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主要有两种类型:“大部制”管理体制和设立专门协调机构的体制。 “大部制”管理体制 这种体制以美、英、德等国家为代表,主要特点是建立综合的交通运输部门,统管全国的道路、铁路、航空、航运等各类运输事务和交通安全工作。警察部门则主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执法,与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彼此相互配合。 美国:在联邦层面,美国由联邦交通运输部统一主管全国道路、铁路、水运、航空等各类运输事务和交通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全国交通管理法律政策的制定与监督实施,包括道路规划、建设管理,车辆及驾驶人管理,运输市场管理等。各州则按联邦政府的模式建立各州的交通运输厅,管理辖区内交通运输和交通安全工作,其中,州运输厅下设机动车辆管理局,负责机动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方面的具体行政事务。 在执法层面,交通执法由警察部门负责。美国联邦及大多数州不设专门的交通警察机构,没有专职交通警察,而是采用一警多能模式,综合管辖治安、刑事、交通等。警察参与交通管理,主要是负责路面交通案件执法和协助开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英国:英国由运输部统一负责道路、铁路、水运和航空等各类运输事务和交通安全工作,其在道路交通方面的主要职责是道路规划、城市和公路交通组织、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伤亡、机动车登记与牌证核发、驾驶人培训与考试、驾驶证核发以及减少交通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 在执法层面,英国交通警察主要职责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查处交通违法犯罪案件,协助其他警种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勘察交通事故现场、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三是处理公众关于交通管理方面投诉;四是配合反恐工作。 其他国家和地区:与美英“大部制”体制类似,俄罗斯、加拿大等国也都是由综合的交通运输部门(如联邦运输部)来统管全国道路、铁路、航空、航运等各类运输事务和交通安全工作。 其主要不同体现在警察部门的职责方面。以俄罗斯和加拿大为例,俄罗斯的警察部门主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驾驶证的考试和发放、汽车设备和拖车的国家技术检查、汽车道路运输通用标准的登记等工作;而加拿大的交通警察只负责交通指挥和交通事故处理,行使“现场”执法权。 设立专门协调管理机构的体制 这种体制以法、澳、日、巴西等国为代表,主要特点是成立由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专门协调机构(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的交通安全战略规划,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监督和评估各部门的工作成效。警察部门主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教育等工作。 日本:日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最高机构是全国交通安全对策会议,由内阁总理大臣任会长,各都、道、府、县也设立相应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的道路交通安全计划,并推进该计划实施;针对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审议相关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相关政策规划,并推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措施的实施;协调内阁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职能部门。 警察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路面执法,另外还包括驾驶人考试发证,以及交通信号、标志等有关交通安全设施方面的工作。 法国:由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理亲自担任委员会的负责人,成员主要包括交通与设施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部等。其主要职责是分析交通事故、制定各项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提出具体解决交通安全的措施、制定交通安全标准和交通管理工作规范。 交通执法和管理则主要由国家宪兵(隶属国防部)、国家警察(隶属内政部)和城市警察共同负责,宪兵管理10万人以下规模的城镇道路及高速公路;国家警察管理10万人以上规模的城市道路;城市警察经内政部授权后,承担部分城市交通管理职责。三方分工不同,独立行使职权,但同时也密切协作和配合。 其他国家和地区:此外,还有多个国家也实行类似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都是设立由多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综合性协调管理机构,如交通委员会(巴西)、交通安全协调委员会(意大利)、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虽然机构名称各不相同,具体职责也各有差异,但是他们的一个重要职能却是一致的,那就是:组织协调警察、交通、路政、司法、科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效果:各国对道路交通管理体制进行的完善和改革有效吗? 经数据对比分析,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经过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综合管理和协调更加顺畅,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和预防。 美国:1967年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之前,美国每亿车公里交通事故死亡率逐年升高,从1961年的4.9%升高至1966年的5.6%;从1967年管理体制改革到1977年的10年间,每亿车公里交通事故死亡率从5.26%逐年下降到3.26%,2008年这一数字已经降至1.25%。 英国:2002年改革之前事故死亡数为3431人,其后逐年下降,至2013年死亡人数为1713人,相比2002年下降了50.04%。世界银行统计的数据显示,2000年到2010年的十年间,英国十万人交通事故死亡率从6.1%下降至3.1%,十亿车公里交通事故死亡率从7.3%下降到了3.7%。 日本:1970年日本成立交通安全对策会议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从1970年的16765人降至8466人,降幅为49.5%。2001年日本成立国土交通省,至2010年,十万人交通事故死亡率从2000年的8.2%降至4.5%,十亿车交通事故死亡率从2000年的13.4%降至7.7%。 法国: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法国自上世纪70年代至今,道路交通事故逐年减少,1970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的十亿车公里交通事故死亡率分别为90.4%、44%、25.7%、15.1%、7.1%;十万人交通事故死亡率也从1970年的32.6%降至2010年的6.4%。 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在进行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后,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也都出现明显好转,无论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还是十万人交通事故死亡率,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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