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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也值钱 @成都车主:报废车回收出新规!下周实施

发布时间:2020-08-26 15:46

随着我国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

城市汽车保有量不断提升

有些人在考虑弃用老旧车辆的时候

容易产生“懒得将车辆送去报废回收点”的想法

一弃了之,形成僵尸车

这~ “车表示很尴尬诶!”

浪费社会资源,且环境问题咋办?


网友说:这报废车多

回收报废车这门生意干得哦!?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等7部门

共同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后文简称《实施细则》)

并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没错,下周)

正式施行



根据《实施细则》内容

企业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业务经营

并实施车辆回收拆解工作

需具备哪些资质?

有哪些技术规范和流程规定?

哪些红线和禁区不能碰?

来,我们聊聊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

● 看条件    


■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 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 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企业申请资质认定

网上办

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过程,涉及下述材料



■ 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 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 申请企业章程;

■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 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 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 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未经资质认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我公司早已取得资质,这要重新认定吗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在2020年8月31日及以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该在2022年9月1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时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汽车“五大总成”,不造是啥吧?

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

前后桥以及车架

辣,可是一辆车最关键的部件了

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规范回收再造

不具备条件的,那就规范回收冶炼

无论怎样,过程必须“规范”



“5大总成”咋处理?有规定



首先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管理: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信息需要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报废新能源汽车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

再制造or废金属: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

还有…… (更多细则,在文末查阅《实施细则》全文吧,不然本文篇幅就太长了…)



报废车也有“好”部件,能出售吗?



这个,您注意了哦

“五大总成”以外的 ➡️  可以

条件是: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

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

还必须: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所述: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行为,有规范!


 这些情形,不得出具《证明》


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


 回收拆解,应收回相关证牌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证牌: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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