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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8-12-26 16:4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委会议关于“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决策部署,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再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这是我省道路运管机构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继取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改为备案制)、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后推出的又一项有力改革措施。此举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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