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提升服务能力,推进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35号)精神,本市将在2017年试点基础上继续开展国家级和市级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国家级无车承运试点
经交通运输部考核,本市共有7家国家级试点企业考核合格(名单详见附件1)。考核合格企业延续试点一年,即日起凭本通知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打印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试点的企业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做好数据报送工作,尤其是增补资金流水单,并继续认真推进落实试点实施方案。
二、适度调整市级无车承运试点范围
(一)市级试点企业考核
对参加上海市市级无车承运人试点的企业,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数据为准,参考交通运输部考核指标,并结合企业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考核。有意愿继续参加市级试点的企业,于3月21日前向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提交总结报告,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企业将于3月底前予以公告并与国家级试点同步延续一年。
(二)市级试点企业调整
有意愿新申请参加市级无车承运人试点的企业,于3月21日前向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中山南路1155号)提交试点申请书和试点实施方案(申报条件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参加国家级试点考核未通过的企业,可以再次申请参加市级试点,于3月21日前向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提交试点总结报告和新的试点实施方案。上海市交通委将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择优选取,3月底前予以公告。
三、试点相关工作要求
(一)颁发许可证。经公告后,考核合格的市级试点企业和新纳入市级试点的企业可向注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申请“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许可,许可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二)加强规范自律。试点企业要主动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应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建立相应的赔付机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要对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资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以及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运输服务质量;应健全物流运输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为货主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服务,对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
二0一八年三月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